GB /T 1591-94 低合金高強度結構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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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參照采用ISO 4950:1981《高屈服強度扁平鋼材》和ISO 4951:1979《高屈服強度鋼棒材和型材》。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低合金高強度結構鋼的牌號和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書等。
本標準適用于熱軋、控軋、正火,正火加回火及淬火加回火狀態供應的工程用鋼和一般結構用厚度不小于3 mm的鋼板、鋼帶及型鋼、鋼棒,一般在供應狀態下使用。
本標準規定低合金高強度結構鋼的化學成分也適用于鋼錠、連鑄坯、鋼坯及其制品。
2引用標準
GB 222鋼的化學分析用試樣取樣法及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
GB 223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GB 228金屬拉伸試驗方法
GB 232金屬彎曲試驗方法
GB 247鋼板和鋼帶驗收、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書的一般規定
GB 2101型鋼驗收、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書的一般規定
GB 2106金屬夏比(V型缺口)沖擊試驗方法
GB 2975鋼材力學及工藝性能試驗取樣規定
GB 4159金屬低溫夏比沖擊試驗方法
GB 6397金屬拉伸試驗試樣
GB/T 13304鋼分類
3牌號表示方法
鋼的牌號由代表屈服點的漢語拼音字母(Q)、屈服點數值、質量等級符號(A、B、C、D、E)三個部分按順序排列。
例如:Q390A
其中:
Q—一鋼材屈服點的“屈”字漢語拼音的首位字母;
390——屈服點數值,單位MPa;
A、B、C、D、E——分別為質量等級符號。
4尺寸、外形、重量等要求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
5技術要求
5.1牌號和化學成分
5.1.1鋼的牌號和化學成分(熔煉分析)應符合表1規定。合金元素含量應符合GB/T 13304對低合金鋼的規定。
5.1.1.1 Q 295的碳含量到0.18%也可交貨。
5.1.1.2不加V、Nb、Ti的Q 295級鋼,當C≤0.12%時,Mn含量上限可提高到1.80%。
5.1.1.3 Q 345級鋼的Mn含量上限可提高到1.70%。
5.1.1.4 厚度≤6 mm的鋼板、鋼帶和厚度≤16 mm的熱連軋鋼板、鋼帶的Mn含量下限可降低0.20%。
5.1.1.5在保證鋼材力學性能符合本標準規定的情況下,用Nb作為細化晶粒元素時,其Q 345、Q 390級鋼的.Mn含量下限可低于表1的下限含量。
5.1.1.6除各牌號A、B級鋼外,表1中的細化晶粒元素(V、Nb、Ti、Al),鋼中應至少含有其中的一種;如這些元素同時使用則至少應有一種元素的含量不低于規定的最小值。
5.1.1.7為改善鋼的性能,各牌號A、B級鋼可加入V或Nb或Ti等細化晶粒元素,其含量應符合表1規定。如不作為合金元素加入時,其下限含量不受限制。
5.1.1.8當鋼中不加入細化晶粒元素時,不進行該元素含量的分析,也不予保證。
5.1.1.9型鋼和鋼棒的Nb含量下限為0.005%。
5.1.1.10各牌號鋼的Cr、Ni、Cu殘余元素含量各不大于0.30%,供方如能保證可不作分析。
5.1.1.11為改善鋼的性能,Q 390、Q 420、Q 460級鋼可加入少量Mo元素。
5.1.1.12為改善鋼的性能,各牌號鋼可加入RE元素,其加入量按0.02%~0.20%計算。
5.1.1.13 經供需雙方協商,Q 420級鋼可加入N元素,其熔煉分析含量為0.010%~0.020%。
5.1.2供應商品鋼錠、連鑄坯、鋼坯時,為保證鋼材力學性能符合本標準規定,其C、Si元素含量的下限可根據需方要求另訂協議。
5.1.3鋼材、鋼坯、連鑄坯的化學成分允許偏差應符合GB 222的規定。
5.2冶煉方法
鋼應由氧氣轉爐、平爐或電爐冶煉。除非需方有特殊要求,冶煉方法一般由供方選擇。
5.3交貨狀態
5.3.1鋼一般應以熱軋、控軋、正火及正火加回火狀態交貨。Q420、Q460的C、D、E級鋼也可按淬火加回火狀態交貨。
5.3.2交貨狀態應在合同中注明,否則由供方選擇。
5.4力學性能和工藝性能
5.4.1鋼材的拉伸、沖擊和彎曲試驗結果應符合表2的規定。
5.4.1.1進行拉伸和彎曲試驗時,鋼板、鋼帶應取橫向試樣;寬度小于600 mm的鋼帶、型鋼和鋼棒應取縱向試樣。
5.4.1.2鋼板和鋼帶的伸長率值允許比表2降低1%(絕對值)。
5.4.1.3 Q 345級鋼其厚度大于35 mm的鋼板的伸長率值可降低1%(絕對值)。
5.4.1.4邊長或直徑大于50~100 mm的方、圓鋼,其伸長率可比表2規定值降低1%(絕對值)。
5.4.1.5寬鋼帶(卷狀)的抗拉強度上限值不作交貨條件。
5.4.1.6 A級鋼應進行彎曲試驗。其他質量級別鋼,如供方能保證彎曲試驗結果符合表2規定要求,可不作檢驗。
5.4.1.7夏比(V型缺口)沖擊試驗的沖擊功和試驗溫度應符合表2規定。沖擊功值按一組三個試樣算術平均值計算,允許其中一個試樣單值低于表2規定值,但不得低于規定值的70%。
5.4.1.8 當采用5 mm×10 mm×55 mm小尺寸試樣做沖擊試驗時,其試驗結果應不小于規定值的50%。
5.4.2 Q 460和各牌號D、E級鋼一般不供應型鋼、鋼棒。
5.4.3表2所列規格以外鋼材的性能,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5.5表面質量
鋼材的表面質量應按有關產品標準規定。
6試驗方法
6.1每批鋼材的檢驗項目,取樣數量,取樣部位和試驗方法應符合表3規定。
6.2鋼板、鋼帶及型鋼厚度≥12 mm或直徑≥16 mm的鋼棒做沖擊試驗時,應采用10 mm×10 mm×55 mm試樣;厚度為6 mm~<12mm的鋼板、鋼帶及型鋼或直徑為12 mm~<16 mm的鋼棒做沖擊試驗時,應采用5 mm×10 mm×55 mm小尺寸試樣。沖擊試樣可保留一個軋制面。沖擊試樣的縱向軸線應平行于軋制方向。
6.3當做厚度或直徑大于20 mm鋼材的彎曲試驗時,試樣經單面刨削使其厚度達到20 mm,彎心直徑按表2規定。進行試驗時,未加工面應位于彎曲外側。如試樣未經刨削,彎心直徑應比表2所列數值增加1個試樣厚度日。
7檢驗規則
7.1鋼材應由供方技術監督部門檢查和驗收。
7.2鋼材應成批驗收,每批由同一牌號、同一質量等級、同一爐罐號、同一品種、同一尺寸、同一熱處理制度(指按熱處理狀態供應)的鋼材組成。
A級鋼或B級鋼允許同一牌號、同一質量等級、同一冶煉和澆注方法、不同爐罐號組成混合批。但每批不得多于6個爐罐號,且各爐罐號C含量之差不得大于0.02%,Mn含量之差不得大于0.15%。
每批鋼材重量不得大于60 t。
7.3鋼材的夏比(v型缺口)沖擊試驗結果不符合規定時,應從同一批鋼材上再取一組三個試樣進行試驗。前后六個試樣的平均值不得低于表2規定值,允許其中兩個試樣低于規定值,但低于規定值70%的試樣只允許一個。
7.4鋼材的檢驗項目的復驗和驗收規則應符合GB 247和GB 2101的規定。
8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書
鋼材的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書應符合GB 247或GB 2101的規定。
附錄A
新舊低合金結構鋼標準牌號對照
(參考件)
A1 GB/T 1591-94的牌號與GB 1591-88標準中的對應牌號對照如下: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冶金工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冶金工業部信息標準研究院歸口。
本標準由鞍山鋼鐵公司和冶金工業部信息標準研究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蘭士良、唐一凡、陳健、王家啟。
本標準水平等級標記GB/T 1591—94 I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標準GB 1591—88《低合金結構鋼》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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